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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章××、章××与被告潘××、德清××××担保有限公司与潘××、德清××××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章××与被告潘××、德清××××担保有限公司,潘××,德清××××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696号原告章××。被告潘××。被告德清××××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街××号。法定代表人俞××。委托代理人周××。原告章××与被告潘××、德清××××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 姚胜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被告德清××××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诉称,被告潘××于2008年10月13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约定到2009年1月12日归还,如逾期归还按借款总额每日支付1%的违约金,并由被告德清××××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均无理拒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潘××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及支付借款总额每日1%的逾期违约金;2、被告德清××××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借条1份。被告潘××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被告德清××××担保有限公司辩称,对担保不知情,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理查明,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反证。经审查,原告所提交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潘××于2008年10月13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约定到2009年1月12日归还,如逾期归还按借款总额每日支付1%的违约金,并由被告德清××××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均无理拒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潘××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确凿,且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因被告潘××未按约归还借款及被告德清××××担保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担保义务,从而引起本案讼争,二被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潘××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被告德清××××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潘××支付逾期违约金及被告德清××××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该违约金数额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即月息1.944%计算违约金,故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未超过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归还原告章××借款4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二、被告潘××支付给原告章××从2009年1月20日起至履行债务时止的每月400000元的1.944%的逾期借款违约金;三、被告德清××××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1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潘××、德清××××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姚胜涛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张锦霞民事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09)湖德商初字第696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日期:2008.7.4结案日期:2008。适用程序:简易原告:章××被告:潘××、德清××××担保有限公司简要案情:被告潘××于2008年10月13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约定到2009年1月12日归还,如逾期归还按借款总额每日支付1%的违约金,并由被告德清××××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均无理拒付。认定证据: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处理意见:一、被告潘××归还原告章××借款4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二、被告潘××支付给原告章××从2009年1月20日起至履行债务时止的每月400000元的1.944%的逾期借款违约金;三、被告德清××××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章××的其他诉讼请求。备注:承办人:书记员审批意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