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长民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瑞轩与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董增岗、董增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瑞轩,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董增岗,董增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963号原告赵瑞轩。委托代理人聂迁西,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捷,董事长。被告董增岗。被告董增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瑞轩与被告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董增岗、董增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瑞轩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瑞轩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瑞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470元。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