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黄商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红燕与王永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燕,王永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333号原告:王红燕,身份证号码332603690426326,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镇屿新村。委托代理人:潘翔,台州市西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仁,身份证号码332603197012233277,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屿新村5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燕与被告王永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燕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依法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王红燕负担。审 判 员  杨 溢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缪娅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