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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与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鲍××,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211号原告吕××。被告鲍××。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吕××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玉环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纸(2009)台玉商初字第1211号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原告吕××。被告鲍××。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吕××负担。代理审判员丁美君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胡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