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与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鲍××,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211号原告吕××。被告鲍××。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吕××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玉环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纸(2009)台玉商初字第1211号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原告吕××。被告鲍××。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吕××负担。代理审判员丁美君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胡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