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袁××、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袁××,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396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被告:袁××。被告: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袁××、被告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70元,合计4045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长 徐天鸿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沈 磊二0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