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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与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214号原告:潘××。被告:滕××。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潘××负担。审判员  陈贤升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