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与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214号原告:潘××。被告:滕××。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潘××负担。审判员 陈贤升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