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87号原告:张甲。委托代理人:娄××。被告:张乙。委托代理人:李×。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对被告张乙、张××之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郑玉清代理审判员 王 樱人民陪审员 邓 铭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楼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