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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87号原告:张甲。委托代理人:娄××。被告:张乙。委托代理人:李×。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对被告张乙、张××之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郑玉清代理审判员  王 樱人民陪审员  邓 铭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楼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