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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解秀莲与沈星勤其他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秀莲,沈星勤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767号原告解秀莲。被告沈星勤。原告解秀莲与被告沈星勤其他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解秀莲于2009年石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秀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正宜人民陪审员  张国平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坷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