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解秀莲与沈星勤其他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秀莲,沈星勤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767号原告解秀莲。被告沈星勤。原告解秀莲与被告沈星勤其他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解秀莲于2009年石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秀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正宜人民陪审员 张国平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坷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