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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与蔡××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蔡××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525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朱××。被告:蔡××。委托代理人:韩××。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蔡××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对被告蔡××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章振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