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俊良与吴建忠、莫丽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俊良,吴建忠,莫丽英,王国忠,湖州镇西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市交通工程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171号原告:沈俊良,河街道二里桥小街74号。委托代理人:叶国庆,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忠,南浔区双林镇倪家村白鱼兜27号。被告:莫丽英,浔区双林镇倪家滩村白鱼兜27号。被告:王国忠,浔区双林镇张家兜村百家兜47号。被告:湖州镇西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双林大桥西堍。法定代表人:吴建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丽英,女,该公司职员。被告:湖州市交通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环城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俊良诉被告吴建忠、莫丽英、王国忠、湖州镇西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市交通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俊良在本案法庭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俊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8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44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9440元,由原告沈俊良负担。审判长 翁旭鸣审判员 沈阿水审判员 费江辉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期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