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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46-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1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咸阳鸿运钢化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咸阳鸿运钢化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王某;咸阳享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46-2号申请人咸阳鸿运钢化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云,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咸阳市咸宋路1号。被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咸阳享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马姜,经理。住所地咸阳市滨河西路。上列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咸民终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二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款131489.08元,在执行中从被申请人处扣划完毕,并已支付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天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