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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甲与吴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甲,吴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195号原告:吴甲。被告: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甲与被告吴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甲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丁志方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韩旭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