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56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骆光良与范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光良,范巍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564号原告:骆光良,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齐街村。被告:范巍巍,里街道李宅村盆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光良与被告范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骆光良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