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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化平与何根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化平,何根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320号原告:金化平,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王宅镇岩宅村岩宅2路22号,现住武义县王宅镇居民新村新兴路17号。被告:何根法,农民,住武义县白姆乡西田村杉树塘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化平诉被告何根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化平于2009年6月11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化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化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金化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武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