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化平与何根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化平,何根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320号原告:金化平,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王宅镇岩宅村岩宅2路22号,现住武义县王宅镇居民新村新兴路17号。被告:何根法,农民,住武义县白姆乡西田村杉树塘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化平诉被告何根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化平于2009年6月11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化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化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金化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武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