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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09-06-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实业有限公司与宁波××××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实业有限公司,宁波××××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468号原告:宁波××××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4456674-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街道××桥村。法定代表人:谢××。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宁波××××电工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4456797-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街道××村。法定代表人: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实业有限��司于2009年6月11日以纠纷已协商妥善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4元,减半收取计7752元,由原告宁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志刚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