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安商初字第874-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曾××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安商初字第874-1号原告:曾××。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朱××。原告曾××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曾××兰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由原告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武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