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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安商初字第874-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曾××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安商初字第874-1号原告:曾××。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朱××。原告曾××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曾××兰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由原告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武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