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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雅莉与闻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雅莉,闻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391号原告周雅莉,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兴建路980号。委托代理人李浙平,舟山市星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闻艳红,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西路2002号第20幢6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雅莉诉被告闻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雅莉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雅莉以与被告闻艳红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雅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周雅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乐海奇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佩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