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雅莉与闻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雅莉,闻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391号原告周雅莉,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兴建路980号。委托代理人李浙平,舟山市星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闻艳红,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西路2002号第20幢6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雅莉诉被告闻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雅莉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雅莉以与被告闻艳红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雅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周雅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乐海奇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佩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