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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桐商初字第1677-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郭××、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郭××,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1677-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桐庐县××街道××街××号。法定代表人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被告郭××。被告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郭××、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或债权、股权或财产限额在270000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郭××、喻××所有的在银行等金融单位存款或债权、股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在270000元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如有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