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桐商初字第1677-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郭××、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郭××,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1677-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桐庐县××街道××街××号。法定代表人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被告郭××。被告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郭××、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或债权、股权或财产限额在270000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郭××、喻××所有的在银行等金融单位存款或债权、股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在270000元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如有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