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商终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1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王超与王琴陆、王建江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超,王琴陆,王建江,王茂旺,徐正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商终字第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琴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茂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正启。上诉人王超为与王琴陆、王建江、徐正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8)温鹿民初字第4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超于二00九年六月十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王超提出申请撤回上诉,处分了自己诉讼权利,其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易景寿审 判 员 方飞潮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