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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1577-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纺织品有限公司,无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577-2号原告:宁波××××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鄞州区姜山镇××村。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王××。委托代理人:全××。被告: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山区堰桥镇××号。法定代表人: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纺织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4元,减半收取计156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0627元,由原告宁波××××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宝  琴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士骢(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