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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未民桥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梁风英与张书景、杨武财产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风英,张书景,杨武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未民桥初字第333号原告梁风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晓红。委托代理人张红红。被告张书景,又名张书丁、张福丁,男,汉族。被告杨武,又名杨朝阳,男,汉族。原告梁风英诉被告张书景、杨武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汶辉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风英委托代理人张晓红、张红红、被告张书景、被告杨武委托代理人李永峰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梁风英、被告杨武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风英诉称,1993年其与丈夫张书景一起在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聚驾庄村西头买得地皮一份,属于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2008年7月份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张书景将上述房屋及宅基地转让给了被告杨武,直至8月底被告杨武上门索要时,其才知道该事,其当即表示不同意并与被告杨武发生冲突。2009年4月底,被告杨武又开始强行赶走其房客并强行断水断电,使其没有了生活来源亦无法生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被告张书景与被告杨武的非法买卖合同。本院认为,被告张书景与被告杨武之间买卖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风英起诉。本案诉讼费48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汶 辉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林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