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与陈××管辖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55-1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被告:陈××。本院受理原告黄××与被告陈××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陈××于2009年5月16日通过邮寄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09年5月26日通过邮寄向本院提供证据,2009年6月1日通过邮寄向本院补充证据。本院认为,被告陈××提供的两张暂住证的有效期分别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1日、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且暂住地址均为振兴西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可以认定被告陈××的经常居住地为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故被告陈××以经常居住地系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庆哲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