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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龙商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东阳市华强硅油有限公司与浙江真心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华强硅油有限公司,浙江真心毛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741号原告:东阳市华强硅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十里头万寿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集库,董事长。被告:浙江真心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城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金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荣伟,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华强硅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真心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华强硅油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真心毛绒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华强硅油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华强硅油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真心毛绒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东阳市华强硅油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