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平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甲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商初字第134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09年6月11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甲负担。审判员 张友勤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文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