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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与王××、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王××,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517号原告:许××。委托代理人:邢×。被告:王××。被告:裘××。原告许××与被告王××、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的委托代理人邢×、被告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5月5日,被告王××以急用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整,当时约定于2008年12月4日归还,但到今日为止,两被告对此婚后共同债务一直没有进行归还。现要求被告王××、裘××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从2008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被告王××未作答辩。被告裘××答辩称,该债务其不知情,其与被告王××已于2008年11月4日登记离婚,该债务系被告王××的个人债务,且离婚时王××说个人债务他自己会承担的。原告为证明以上事实,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王××于2008年5月5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约定于2008年12月4日归还。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裘××质证后对结婚登记申请书没有异议,但提出其以前没有看到过借条,借条是否真实也不清楚。被告裘××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3、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两被告已于2008年11月4日协议离婚;4、王××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王××自愿承担个人债务,与裘××及父母无关。原告质证后认为原告不清楚两被告是何时离婚,离婚协议是两被告内部的事,原告不知情也与原告无关。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2和被告提供的证据3均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两被告婚姻关系的依据;被告裘××虽提出证据1的借条其不知情,但其未能提供该债务系被告王××个人债务的相关依据,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该借条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可以作为本院认定借款事实的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4即王××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系两被告离婚时对债务负担的约定,但不能对抗第三人,故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债务系被告王××个人债务的依据。经审理本院查明,2008年5月5日,被告王××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载明借到人民币3万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5月5日至2008年12月4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未归还原告借款。另查明,被告王××、裘××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11月4日双方某某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如有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王××的借款符合法律的规定,属合法有效,被告王××理应按约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的借款发生在被告王××、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王××、裘××共同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支付自2008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裘××提出本案债务系被告王××个人债务的辩解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且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裘××归还许××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自2008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王××、裘××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裘××负担(款由原告先行垫付,限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舒肖玲审判员  丁春燕审判员  王新宇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