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再前与丁建民、何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再前,丁建民,何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211号原告李再前,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石桥头村李宅58号。委托代理人鲍江云、徐文飞,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建民,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石桥头村黄宅。被告何美芳,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石桥头村黄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再前诉被告丁建民,何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再前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再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周 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