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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台州市虎头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陈君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台州市虎头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陈君增,陈挺,浙江鸿友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38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88号。负责人:杨志清。委托代理人:陈峰。被告:台州市虎头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温岭市泽国镇茶屿村茶屿路。法定代表人:陈君增。被告:陈君增,温岭市泽国镇长泾路32号。被告:陈挺,国镇长泾路32号。被告:浙江鸿友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岭市泽国镇空压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君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告台州市虎头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陈君增、陈挺、浙江鸿友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90元,减半收取64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福友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周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