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物资有限公司与杭州××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物资有限公司,杭州××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739号原告:杭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区××城北钢材市场××区××号。法定代表人:范××。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杭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区××城北钢材市场××区××楼××室。法定代表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物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1元,减半收取计266元,由原告杭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天麟二0〇九年六月十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