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3017-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俞××与胡××、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胡××,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3017-1号原告俞××。被告胡××。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俞××诉被告胡××、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审判员 杜智慧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田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