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仙商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秀兰与周战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兰,周战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627号原告:杨秀兰,女,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仙居县皤滩乡皤滩下街村永安东路71号,现住仙居县安洲街道城北西路158号。被告:周战设,成年,步路村,现住仙居县安洲街道后溪路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兰与被告周战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兰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兰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秀兰负担。审 判 员 陈红星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