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临沐县宏联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张建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沐县宏联纺织品有限公司,张建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62号原告临沐县宏联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15873-6),住所地山东省临沐县店头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杰,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光,男。被告张建苗。委托代理人:谭国春,浙江四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沐县宏联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沐县宏联纺织品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张建苗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沐县宏联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建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92元,减半收取1,4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