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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5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住所地玉环县××××号负责人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为与被告杨×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