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145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繁浩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创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繁浩纺织品有限公司,诸暨市创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1455号原告:绍兴县繁浩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振芳。委托代理人:孔庆国。被告:诸暨市创新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繁浩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创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繁浩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诸暨市创新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繁浩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繁浩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诸暨市创新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金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