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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谢×与胡××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014号原告谢×。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胡××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仁杰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徐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