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楼×与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陈××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750号原告楼×。委托代理人顾××。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楼×与被告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楼×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俞燕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