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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017号原告:胡××。被告:屠××。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施亚萍审 判 员 卢静芬审 判 员 邹建祥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 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