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017号原告:胡××。被告:屠××。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施亚萍审 判 员 卢静芬审 判 员 邹建祥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 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