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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安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雨顺、陈丽君申请执行杨金平、申谦、申书芹、呼佩、呼付民、王艮香等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雨顺,陈丽君,杨金平,申谦,申书芹,呼佩,呼付民,王艮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安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张雨顺,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申请执行人:陈丽君,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执行人:杨金平,已执行死刑完毕。被申请执行人:申谦,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阳市开发区。已判处无期徒刑。被申请执行人:申书芹,女,195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被告人申谦之母。被申请执行人:呼佩,男,198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阳市北关区,已判处无期徒刑。被申请执行人:呼付民,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安阳市第一橡胶下岗工人,住址同上,系呼佩之父。被申请执行人:王艮香,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安阳市电筒厂下岗工人,系呼佩之母。关于张雨顺、陈丽君诉杨金平、申谦、申书芹、呼佩、呼付民、王艮香等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18日作出(2007)安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雨顺、陈丽君于2009年5月11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所在地部分在你辖区内,为便于执行,减少当事人诉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5月18日作出(2007)安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赔偿一案指定北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已将(2009)安法执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并将有关卷宗材料移交给北关区人民法院、北关区人民法院应收到本裁定后,有关执行事宜通知各方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致孝审判员  刘新良审判员  王同军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智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