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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号55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与王甲、王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王甲,王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号557号原告:王××。被告:王甲。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甲、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乙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翠微大道黄龙康城2组团6幢705室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乙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翠微大道黄龙康城2组团6幢705室房屋(所有权证号:447634,地号:1-09949412-5-4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宪武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