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民初字第251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温志荣与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志荣,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510号原告:温志荣。委托代理人:丁士聚,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盛陵村,组织机构代码:761311081。法定代表人:孟宝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寿纪仁。委托代理人:谢青常,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温志荣与被告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志荣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免予缴纳。代理审判员  刘婷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