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商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国志与胡星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志,胡星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380号原告:叶国志,浙江省开化县人,开化县兴通汽车租赁服务部业主,住开化县中村乡立新村。身份证:33082419831006151x被告:胡星峰,浙江省开化县人,家住浙江省开化县大溪边乡阳坑口村。(现在外,下落不明)本院于200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叶国志与被告胡星峰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肖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开庭审理前,经查,被告胡星峰全家外出,下落不明,不能及时通知其到庭应诉,原告难以实现起诉目的。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待被告许宾出现后,再向其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国志撤回对被告胡星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国志负担。审判员 汪肖宁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蒋 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