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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修方与张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修方,张海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035号原告:孙修方,市滨海镇新民村237号。委托代理人:朱文胜。委托代理人:汪林辉。被告:张海忠,市城北街道琅岙村B区28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修方与被告张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修方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缪雪芳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林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