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修方与张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修方,张海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035号原告:孙修方,市滨海镇新民村237号。委托代理人:朱文胜。委托代理人:汪林辉。被告:张海忠,市城北街道琅岙村B区28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修方与被告张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修方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缪雪芳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林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