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温商初字第1026-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华与金京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金京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026-2号原告:赵华,泽国镇五里泾村新村A区6号。被告:金京波,横峰街道长洋村3区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与被告金京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赵华负担。审判员  蔡冬青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林巧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