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吴民二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176方武荣与苏州市海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武荣,苏州市海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吴民二初字第176号原告方武荣,男,1978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委托代理人周家德、焦婧,江苏苏州干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海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庆华。原告方武荣诉被告苏州市海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公告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2009年5月1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方武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家德、焦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武荣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挂靠运营款43931元,退还风险互助金10000元,退还保险费8586.05元,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合计人民币72517.05元。被告苏州市海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0日,原、被告达成口头购车挂靠经营协议,当日原告即向被告支付了购车定金40000元。同月28日,原、被告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购买中通客车一辆(车号:E×××××;客位:45座),挂靠在被告处从事客运经营,挂靠期限自2007年4月12日起至2010年4月12日止,车辆在挂靠期间原告拥有运营证的使用权及车辆的产权;挂靠管理服务费:1、月代征规费为养路费、座位费(实付),2、月管理服务500元,3、风险互助金10000元,4、验车费用、保险费等费用由原告一次性付被告代理,以上费用实行先交后运的方式,即原告应在每月25日前交清下月应付各项费用;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同日,被告在上述协议上注明:已收到购车款262000元,风险金10000元。此后,前述风险金被告未退还原告。另查,上述协议达成后,原告即按照被告安排的线路运营。从2007年4月16日至同年6月18日间,原告就华硕线路跑了18个班次(每次60元),计1080元;罗技线路跑了4个班次(每次110元),计440元;渭塘高中-南兵营大酒店线路往返一趟,计300元;苏州至启东线路往返一趟,计2511元;希捷科技线路跑了241个班次(每次150元),计36150元。以上合计运营款40481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又查,原告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为此,原告支付了保险费17172.10元(全年)。2007年4月15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被告负担其中半年的保险费。同日,被告总经理詹怡军(又为被告股东之一)作出批示,同意原告的申请要求。由此,被告应负担保险费8586.05元。此后,该款被告亦未支付原告。再查,2007年6月,被告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企业遂停止经营活动。庭审中,原告要求放弃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挂靠车辆发放清单、接送车签到表、车辆调度表、班车使用明细、申请书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被告安排的线路进行了运营,被告理应支付原告运营款40481元。同时,原告按照车辆挂靠经营协议向被告交纳了风险互助金10000元,现在被告停止经营活动的情况下,理应将该款退还原告。此外,原告为车辆运营交纳的保险费,被告承诺由其负担一半,被告理应兑现,即应退还原告保险费8586.05元。原告要求放弃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市海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方武荣运营款40481元,返还风险互助金10000元,退还保险费8586.05元,合计人民币59067.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69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32×××99。审判长 王丽芳审判员 薛成荣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汪妍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