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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知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文忠与张建英、曹国妹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忠,张建英,曹国妹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知初字第27号原告:李文忠。委托代理人:申铁旗、竺旦颖。被告:张建英。被告:曹国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忠诉被告张建英、曹国妹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忠撤回对被告张建英、曹国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55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0元,合计1,10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易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