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章桂芬与胡理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桂芬,胡理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745号原告章桂芬(系广利食品业主),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黄岩区院桥镇前宅村26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广利,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黄岩区院桥镇桐村村下保100号。被告胡理义(系玉环县忆家购物广场、玉环县清港忆家超市业主),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玉坎北路45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桂芬与被告胡理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章桂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87元,减半收取794元,由原告章桂芬负担。审 判 长 黄才水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