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145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孔庆国与周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国,周贤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1456号原告:孔庆国。被告:周贤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庆国诉被告周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庆国于2009年6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贤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庆国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庆国撤回对被告周贤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