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与翁××、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翁××,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428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汪××。被告翁××。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翁××、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李××自愿撤回对陈××的起诉,为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对陈××的起诉。审 判 长 叶碧川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周小堂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汪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