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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与翁××、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翁××,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428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汪××。被告翁××。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翁××、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李××自愿撤回对陈××的起诉,为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对陈××的起诉。审 判 长  叶碧川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周小堂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汪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