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桐商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1639号原告:罗××。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周×。原告罗××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亚琴适用简易程序,于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罗××的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罗××起诉称:2008年1月25日,周×向原告借款6600元,书面约定2008年10月底前归还,逾期归还,承担5%的违约金。因被告至今未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周×归还借款6600元,支付违约金330元。原告罗××举证如下:借条一份,以证明借款的事实。被告周×未作答辨。对原告罗××提供的证据,本院审核后认为客观真实,具有证明作用,故本院对被告周×尚欠原告借款66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周×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周×应归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归还原告罗××借款6600元,支付违约金3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08802968)。审判员 王亚琴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