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与俞常梅、龚云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俞常梅,龚云虎,朱银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24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500号。负责人陈伟中,行长。被告俞常梅,经商。被告龚云虎,经商。被告朱银巧,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诉被告俞常梅、龚云虎、朱银巧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何周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