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与刘××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刘××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79号原告:陈××。被告:刘××。原告陈××为与被告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步群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陈××起诉称:被告刘××因承建河道工程需要,于2007年5月租赁原告陈××的挖机,约定每天租金为1750元,双方经2009年2月6日结算,被告欠原告租金13500元,为此,被告出具一份欠据给原告,后被告未予支付。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金13500元。原告陈××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和被告的人口信息表各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欠据一份,用于证明被告欠原告租金13500元未付的事实。被告刘××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陈××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租赁合同关系明确,被告刘××欠原告陈××租金13500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13500元,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租金1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被告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步群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董文乐 来源:百度“”